2005年9月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延长试用期期间减工资是否合法?
    2005年1月,我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某酒店做厨师。酒店于当月与我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。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,试用期满进行考试,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,酒店每月支付我工资3000元。我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,但由于缺少经验,半年后考试不合格,酒店决定对我再延长半年试用期,并通知延长试用期期间,工资为原工资的50%,即1500元。我认为酒店这一决定没有道理,酒店方称: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酒店多年的做法。请问:我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?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?
  读者 章峰
    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王毓春律师回答:根据《合同法》第44条第1款和《劳动法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,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用人单位的规章与有效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时,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不能排除劳动合同的效力。劳动合同约定你的月工资为3000元,就具有法律效力,酒店不能以其长年的经营习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,不能违反《劳动法》关于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的强制性规定。因此,既然酒店与你的劳动合同为3年,在这3年里,除非出现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,否则酒店应依约支付你月工资3000月。其降低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。